九旬老太起诉七旬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获胜诉

2014年07月15日04:52  大河报 收藏本文

  □记者计思佳通讯员吴可征    

  阅读提示|2014年6月21日,本报AⅡ02版《九旬老太将七旬儿子告上法庭》一文报道了95岁的莫老太,因七旬儿子不愿尽赡养义务,将其告到法院一事。近日,记者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莫老太的儿子尚未达到无力赡养的情形,应对他母亲尽赡养义务,如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则每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1500元。

  【纠纷】七旬儿子称无力赡养九旬老母被告上法庭

  莫老太有张东、张春两个儿子,张东有子女三人,张春有子女二人。今年年初,张东病逝,张东的三个子女认为现在该由他们的叔叔张春承担起赡养老太的义务,但张春认为应由两家共同出钱,将莫老太送到养老院,但莫老太拒绝。在社区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莫老太将二儿子告上了法庭。

  6月20日,此案在西工区光华路社区多位群众的见证下公开审理。法庭上,张春称,“以70岁年龄赡养90岁高龄老人,心有余而力不足”,他请求依法由原告的五个孙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希望莫老太能同意到养老院养老。但张东子女认为,张春夫妻俩身体健康,有稳定的退休金,完全具备赡养莫老太的能力。

  【判决】七旬儿子应尽赡养义务尊重老人在家养老

  近日,西工区法院审结了此案,法官认为莫老太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属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现原告唯一的子女张春,每月支付200元不足以尽到赡养义务,莫老太有权要求其尽赡养义务。被告张春辩称他无力赡养,但从他自身的收入、社保状况、身体健康状况、行动能力综合考量,尚未达到无力赡养的情形,被告张春应对原告莫老太尽赡养义务。履行赡养义务以尊重被赡养人意愿,方便生活,有利身心健康为原则;如被告不尽赡养义务,则每月向原告莫老太支付赡养费1500元。

  此案主审法官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赡养方式,法院判决时会从有利于老年人愉快度过晚年的角度出发。“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没有认同张春提出的将莫老太送到养老院,是考虑到这样会对老人造成精神上的不愉快,不利于其安度晚年。”

  【专家】该案很典型具有教育意义

  庭审当天,光华路社区工作人员介绍说,随着中国人寿命的延长,以后“老儿子”照顾“老母亲”的现象会更加普遍。该社区年过半百的老人已占社区总人口的52%,养老问题是社区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已不只是家事儿。“这个案件很典型,将法庭开到社区,让群众来旁听,很有教育意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原标题:七旬儿子有赡养能力需尽赡养义务)

(编辑:SN146)

文章关键词: 赡养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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